绥化爱心传递志愿者服务队管理细则(试行)

绥化市爱心传递志愿者服务队  浏览量:54408次 2013-03-21 09: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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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化爱心传递志愿者服务队管理细则(试行)

 

一、爱心传递志愿者服务队,是以共青团组织为依托,以社会各界青年为主体,以现代网络平台为承载方式,群众自发成立的非盈利性、非宗教性、非政府性的社会公益组织。我们本着自愿参加、规范管理,讲求实效、持之以恒的原则,牢固树立奉献、友爱、团结、互助、进步的服务理念,扎实践行尽己所能,帮助他人,服务社会的活动宗旨,通过开展“敬老、扶贫、助残、助学、环保、社区服务和公益宣传”等主题活动,弘扬社会正气,带动“自立、自强、奉献、互助”的社会新风尚。      

二、服务队立足本市,以各种社会服务机构及有特殊困难和需要帮助的各界人士为服务对象。依据服务对象的需要,有所选择地提供力所能及的个性化服务帮助。开展与其他志愿者组织、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交流合作。      

三、服务对象由团队管理人员实地调查核实,经公示无疑议后,再行确定。      

开展活动时,应以音像、文字进行记录备案。      

四、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备参加志愿服务的基本身体、技能素质,遵纪守法,承认志愿者服务队章程,遵守服务队的管理制度,社会责任感强,品行良好,自愿从事社会义务工作,有团队协作精神的的,均可申请加入服务队。(详见志愿者服务队新队员加入程序)

五、服务队为正式队员配发志愿者统一标志。

六、正式队员每年需交纳一定的团队活动经费,用于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经费使用实行帐目公开制度,接受队员监督。(详见志愿者服务队财务公开制度)      

七、服务队本着平等友爱、互顾互助、团结奋进的原则,对待所有成员。团队内只有分工不同,没有阶级之分,每个人都既是参与者又是组织者,要增强主人翁意识,积极主动地参与团队管理、策划和组织工作。      

八、每个队员都有义务广泛宣传志愿者精神、宣传我们的团队,发展我们的团队。并在平时的生活和工作中,体现志愿精神,树立志愿者的良好形象。      

九、每个人都有义务积极认真地学习服务技巧和各种相关知识,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服务能力。      

十、要充分发挥自身特长、工作关系和社会关系,在能力允许的情况下,努力为团队解决各种困难和问题。

十一、集体活动时,实行登记签到制度,按时、按地点集中,佩带标志,统一行动,听从活动负责人的组织、安排,注意自身形象。

十二、要尊重服务对象,严禁对服务对象态度恶劣,言语不文明,甚至索要报酬等,不得与服务对象发生纠纷。未经服务队同意,任何个人不得传播服务对象的图文资料。服务队使用受访、受助者肖像时,需经其同意。在活动中要注意自身及服务对象的人身安全。      

十三、不得滥用与服务对象的关系以获取个人的利益,不能在服务机构及服务时间内谋取与义务工作无关的私利。      

十四、本服务队有权利拒绝任何捐款和捐物。      

十五、严禁借用“爱心传递志愿者服务队”名义,进行盈利活动;严禁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志愿者服务队章程的行为;严禁有损志愿者声誉和形象的行为;严禁佩带志愿者标志做与志愿服务无关的事情;严禁在网络或现实中做出有损服务队的言行。      

否则,团队管理人员可视其情节轻重,对其处以批评、警告、处分和开除的处罚,情节严重的,送交司法机关处理。      

十六、服务队日常事务的管理工作由服务队理事会负责。理事会设理事长一人,对外称服务队队长。理事会成员如不能履行职责,可由全体成员大会决定撤销职务,并补选其它人员。  

十七、爱心传递志愿者服务队为非盈利性公益组织,参加者须对自己的安全负责。活动中如发生意外事故,组织者有义务组织救援,但不承担任何法律和经济责任,特此声明。      

十八、本细则解释权归绥化爱心传递志愿者服务队所有,如果您有自己的独特见解,可以直接和队长联系。      

十九、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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